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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考试违纪、违规、违法的相关条款

时间:2024-12-16 来源:学工部 浏览次数: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营造优良的学风校风,学工部梳理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校纪校规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一、《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作弊罪的规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章节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三、《中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考试期间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属于本条规定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5.自行拆散已装订好的试卷或隐藏多余的空白卷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2.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3.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或未经允许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在闭卷考试过程中,桌面、桌内、座位旁或答卷下面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的;

2.在闭卷考试过程中,利用文具、手机、衣物或其他隐蔽手段夹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信息、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的;

3.在闭卷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的;

4.在闭卷考试过程中,在桌面、座位旁、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5.在考试过程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6.阅卷教师认定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答案雷同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被发现作弊后故意损毁物证、通过各种方式威胁证人的;

3.故意销毁、隐匿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的。

4.指使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5.组织作弊的;

6.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考试前盗窃试卷或窃题;

9.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10.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五)在学校组织的体质测试中作弊的,视情节参照以上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六)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七)参加非我校组织的考试,有违反组织方考试纪律行为的,视其违纪情形,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纪律处分。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