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国家对到相关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等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基层就业补偿代偿金额,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学费的部分高于上述标准的,按照上述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于学费的部分实行补偿或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