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财教[2009]35号)及教育部有关精神,学校现启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毕业生提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代偿申请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申请条件
1、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2、毕业生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二、补偿和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1、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2、对本科、研究生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本硕连读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按照完成硕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3、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三、申请与审核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填写提交《2011年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明细表》(打印版一份,电子版发送到资助中心联系邮箱,见附件)。
2、表格填写需按填表说明将内容认真、准确填写完整(包括内容信息及格式要求),并以“(学生姓名)2011年中央部属高校服义务兵役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明细表”命名,将表格内容打印。
3、申请学生将全部纸质版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版材料发送给资助中心联系邮箱。
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2012年3月22日,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材料将由学校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注意事项及说明
1、对于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一般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补偿学费;对于办理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代替学生按照还款计划,向银行偿还其在学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对于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与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由学校将代偿金汇入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及家长,同时将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
如应征入伍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经费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应征入伍学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2、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经费。
3、其他不明事宜可向资助中心咨询联系。
联系人:华博
联系电话:010-51423187
联系邮箱:huabo@cau.edu.cn
办公地址:东区1号公寓B310室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143信箱(邮编100083)
附:
2011年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明细表
学生工作部
201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