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精神,依据《中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偷窃、欺骗等行为,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六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赃款、赃物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200~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300~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500元以上(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200元(含200元)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六)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为盗窃者放哨、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或知情不报,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盗用他人互联网帐户,给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私刻他人印章,或非法伪造公章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十三)盗窃、损毁公用书刊者,视案值金额进行处理;
(十四)偷窃自行车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其他的违纪行为,由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后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集体研究成果,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构成考试作弊,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一)凡违反《学生考场规则》,但未构成考试作弊,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考试中凡以夹带、抄袭、偷看、互相交谈、互相提供信息等方式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凡让他人替考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凡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协助他人作弊者,亦按作弊处理。
第七条 不遵守有关规定及品行不端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假证明、借用、盗用他人医疗证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毁坏图书,偷窃、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明、证书、证件、信件、成绩单、签名等文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弃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隐瞒实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行文中的“以上”包含本等级。
第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违纪行为,依据《中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200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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